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组织机构代码60925146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5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证件号码:609251467)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7的存款人民币505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阮金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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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