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东村界牌头25号第四幢,组织机构代码:MA27W9N45。
法定代表人唐红斌。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
法定代表人李申忠。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祥瑞水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00元。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款项人民币202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银湖运动船厂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