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段清正,台长。
上诉人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8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807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争议标的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所在地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0102民初8076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原审法院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80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