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8075号

原告:济南市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段清正,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英器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菏泽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瀚英器材公司诉称,2015年8月,被告向济南九州摄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购买手持式摄像机、储存卡、电池等设备物品,被告向九州公司采购的上述设备物品的货款共计109900元。九州公司按照被告上述采购的设备物品进行交货,同时九州公司已将上述设备物品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向九州公司支付货款。2019年7月15日,九州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九州公司将上述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债权受让通知书等材料。但被告没有按照债权受让通知书的要求向原告支付货款。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09900元及利息(以1099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菏泽电视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菏泽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瀚英器材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合同约定九州公司(乙方)向菏泽电视台(甲方)提供所需摄像机等,合同总金额109900元,交货地点为菏泽电视台,验收方式:双方共同验收,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菏泽电视台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该份合同系复印件,且甲方处未加盖菏泽电视台公章,经菏泽电视台查找财务凭证,亦未找到该合同原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询问,瀚英器材公司称无法提交采购合同原件。综上,因瀚英器材公司无法提交采购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甲方处亦未加盖菏泽电视台公章,且菏泽电视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依据该份采购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均未提交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菏泽电视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菏泽市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style='cousor:pointer'>为菏泽市,该地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因此,菏泽市电视台要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