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8076号

原告:济南市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段清正,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瀚英影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英器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菏泽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瀚英器材公司诉称,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分次向原告购买手持式摄像机、储存卡、三脚架等设备物品,被告采购的上述设备物品的货款共计207140元。原告按照被告上述采购的设备物品进行交货,同时已将上述设备物品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07140元及利息(以20714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菏泽电视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菏泽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瀚英器材公司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交涉案买卖合同,经本院询问,瀚英器材公司和菏泽电视台均称无法提交涉案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提交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菏泽电视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菏泽市电视台住所地菏泽市'style='cousor:pointer'>为菏泽市,该地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因此,菏泽市电视台要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