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6041号
原告: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743107167M,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园区(江苏保罗骠骑服饰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82678966423H,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立新村新桥中心小区1353号。
法定代表人:钱磊,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远大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