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江市庆跃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新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镇江市庆跃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庆跃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