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3123号
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岚兖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瑞健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与凤安路交汇处东北角。
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健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原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金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