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6514号之一
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8953603。住所地:**市出案镇段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6815541C。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与凤安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健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好兄弟体育器材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