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宁盛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238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财兴盛商业广场9幢7号。
法定代表人:孟华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锋,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9号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国,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7968元;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的违约金61868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完成供货,并由合同约定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收货,又于2019年11月21日将全部发票送达给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被告置若罔闻。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木材购销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结算方式及付款之约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诉请。
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中交货地点为甲方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智慧农业小镇和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应由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木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途径为“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原告住所地不是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工程地点为“通海县杨广镇智慧农业小镇”,交货地点为“甲方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智慧农业小镇国际农产品综合加工及冷链物流园项目——冷库二期工地”,被告认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合同履行地具有事实依据。双方约定管辖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8元,退还原告****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