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港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港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11幢205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687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武,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豪,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达到一段9号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B199T。
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港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10501479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413043.14元款项进行冻结,后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港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昆明港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1050147900********的413043.14元款项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顾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