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70号
申请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余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申请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1)渝0108民初24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21)渝0108执保16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37672.28元。现双方达成调解,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37672.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