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35号
申请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
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申请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渝0108民初24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21)渝0108执保1640号执行裁定书,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供131302元现金作为财产担保。现双方达成调解,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退还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131302元担保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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