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3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社区桑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PQQRR6M。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9号5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B199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分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分公司剩余工程款116,472.73元及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41元、案件执行费164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但已另案在先冻结无法扣划,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动产、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