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13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中国泰山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石礼桂,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进,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成柏林区。

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0991财保1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进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进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进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