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13号
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中国泰山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石礼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利,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成柏林区。
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现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申请费3,320元,由原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