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684号之一
原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中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恬心,女,系。
被告:陕西聚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寇家沟村安恒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9月11日,原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1元,保全费2501元,由原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