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维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1号
原告:上海维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伟,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睿科恒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欣。
被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中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上海维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睿科恒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维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维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