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中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格,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负责人:胡瑄,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禹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小路里**span>
法定代表人:周利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颂德,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利萍,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葛颂德、周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2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