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姚桥建筑工程公司

丹阳市伟世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姚桥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伟世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新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伟世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19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8653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018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119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