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850号
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A。
法定代表人:张长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新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德州瑞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