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升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宁国市升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港口镇港口村新建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K3WA28。
法定代表人:蔡宁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新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675A。
法定代表人:许玉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国市升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升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7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42元,由原告宁国市升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然
书 记 员 黄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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