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9220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925341365,住所地兴化市千垛镇协康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翟杏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邰承志,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675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新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沈明余
人民陪审员  马俊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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