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1民初10312号 原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新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诚,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向其返还居间服务费20万元。事实及理由:***系其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与***协商,由其公司向***支付20万元居间服务费,由***提供居间服务将宜兴清华科技园的景观绿化工程交由其公司承接施工,如工程接不下来,则由***退还20万元。双方商定后,其公司向***支付了20万元居间服务费。但直至2021年,工程仍未承接,且案涉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成。其公司多次要求***退还该笔20万元,但***对此置之不理。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辩称:1.其与环艺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环艺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款项。2017年10月16日,***委托***向其打款20万元,该款是***委托其支付给宜兴清华科技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宜兴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各10万元的协调费用,用于承接宜兴清华科技园的园林规划项目。2.环艺公司于2020年承接了宜兴清华科技园项目的部分工程,实现了承接工程的目的,后期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也曾打算交由环艺公司承接,因环艺公司认为价格太低、发票无法开具等问题不愿意继续承接。3.***委托***将20万元工程项目协调费用打给其后,***直至2021年9月28日才通过微信要求其返还该款,相关的权利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系环艺公司的项目经理,***系环艺公司股东。2017年10月16日,***发微信给***称“于总放心大胆搞他直(只)是客气我碰到这样的领导多了去还有的退回了几次呢到后来不是照样收了我相信你的水平肯定比我高”。同日,***委托***向***转账支付20万元,用于协调环艺公司承接宜兴清华科技园一期的景观绿化工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到庭**:“我是环艺公司项目经理,从公司开业就一直在公司工作。我可以在外面承接工程,也是公司员工。2017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说他是做幕墙设计的,被告打算承接宜兴清华科技园的幕墙工程,答应我帮我公司介绍去做宜兴清华科技园的景观绿化工程……需要公司先支付20万元去协调,公关一下,如果没有承接下来的话钱就退给我,如果承接下来我们说我们同意给他利润中的5个点作为业务费,但是被告要8个点,最后双方没有谈妥具体给几个点,但是双方也说了20万元在业务费中扣除。过了几天,被告让我们打钱给他,我就安排***打款给被告。过了一个半月,被告跟我说把这笔钱送给了***10万元,还有**10万元。后来也从来没有拿到工程。2018年被告又介绍了北京建工的**给我认识,北京建工是宜兴清华科技园的总包方,跟我说只要我去盯着**项目肯定能拿到,我说钱都给你了怎么让我去盯,你为什么不把钱给**,而给了两个已经退休返聘的临时人员,被告说要把20万元退还给我们公司,他要把项目给其他人做,这些都是我们喝酒口头说的……宜兴清华科技园项目从2017年开始一直停工到2020年复工……现在宜兴清华科技园的景观绿化已经交给别人做完了。后来是**觉得我可怜,给了我一个13万元的小活,是售楼处的景观绿化。五年中我一直在问被告讨要这20万元,被告一直回避。”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环艺公司股东***将20万元转给***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接宜兴清华科技园的一期景观绿化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且有可能涉嫌违法乱纪。故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行为,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驳回环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