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156号
原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675A,住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新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熙龙,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535453654XG,住淮安市翔宇中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