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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辖12号
原告:**,男,1992年l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海南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西环路庄园丽都A9幢101-102铺面。
法定代表人:林明学,该公司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本工程由被告诺宏公司承接施工、被告***为被告诺宏公司现场实际负责人员)于2019年9月14日在文昌市锦山人民法庭建设工地补充签订《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人民法庭建设工程甩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工程材料单价、人工单价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完成合同内约定事项并交付给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双方于2021年1月18日于文昌市东路人民法庭建设工地对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结算。具体内容如下:结算金额571736.9元、应扣减金额6000元、实际结算金额565736.90元、已付金额528497.52元、未付金额旺37239.38元,因原告属于清包工不涉及材料且施工范围为抹灰、铺砖、主体室外附属工程,与被告园林绿化、围墙围挡、涂料、水电等等无任何关系。然,欠款至今,原告多次催款效果甚微。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239.38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项目系该院锦山中心人民法庭建设项目,该院为项目业主方,因其身份特殊,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专属管辖条文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的工程项目在文昌市,文昌市人民法院是本案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因涉案项目系该院锦山中心人民法庭建设项目,该院为项目业主方,因其身份特殊,如由该院继续审理本案,不利于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文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曾繁桉
审判员王敏敏
审判员王娜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春梅
书记员黄冠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