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王强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697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53371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09708R。
法定代表人:谭中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裁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