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697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53371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09708R。
法定代表人:谭中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裁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