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8483号
原告:翁武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原告翁武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翁武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武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武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