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8483号
原告:翁武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原告翁武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翁武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武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武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