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2144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地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533714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翔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