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良贵与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2144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地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533714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翔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