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

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象山县国土资源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12行初50号
原告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钱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象山县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宣业靖,局长。
被告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兴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因诉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象山县农林局、象山县公安局、象山县定塘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超翔森果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冠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