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4民初1474-1号
原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南桥镇大道旁(镇政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5HT05XX。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4楼自编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917805079。
法定代表人:陈树堃,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00元,减半收取28400元,由原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燕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