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与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8民初3711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村。
法定代表人:谭耀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玲,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4楼自编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917805079。
法定代表人:陈树堃。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东海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水镇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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