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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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6216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204347XX。
法定代表人:桂安生。
被告:杭州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广宇东宁商务大厦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524604300。
法定代表人:徐根峰。
原告***与被告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万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朱雪江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燕
书记员钱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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