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韶洋路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前程。 上诉人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红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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