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开民初字第0076号
原告相红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裴、***,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药城大道一号2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红波与被告江苏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红波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红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