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915号
申请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鲁生,住所地泰安市。
被申请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军,住所地。
被申请人: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军,住所地。
被申请人:王风军,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高南南,女,汉族,1989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许兴玲,女,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申请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风军和高南南名下位泰安市东岳大街453号国山花园10号楼X单元XXX室(鲁20**泰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许兴玲名下位于泰安市望岳小区B区29号楼X单元XXX室(泰房权证泰字第**)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