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鲁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大街。
被执行人:高南南,女,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大街。
被执行人:许兴玲,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根据泰安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泰仲裁字第87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南南、许兴玲、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124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