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7397号
原告:****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富瑞特广场B座2楼2228号。
经营者:赵忠奎,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富瑞特广场B座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承涌,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元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上列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2021年12月1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货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