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贵,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相,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0日,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宝盛广场东易日盛装饰。
被执行人: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宝盛广场东易日盛装饰。
被执行人:高南南,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住泰安市泰山大街宝盛广场东易日盛装饰。
被执行人:许兴玲,女,1976年10月27日,汉,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高南南、许兴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泰仲裁字第8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泰安逢顺吉木业有限公司、高南南、许兴玲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宜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本案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泰仲裁字第875号裁决书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郑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