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79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412号宝盛广场汇金街。
法定代表人:王风军。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02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逢顺吉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