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22民初764号
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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