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金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970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小燕,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君,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晶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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