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3849号
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企沙街3巷56号。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3849号
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企沙街3巷56号。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金湾区杰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