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833号
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韩城市黄河特色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黄河特色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