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3798号
上诉人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21年10月28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