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652号******6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视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