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652号******6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大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视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