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张肖庄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光荣路大通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家庆,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方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