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7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1736M。
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 乃 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