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57号筑兴苑D栋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爱国。
被执行人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0万元以及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9年3月8日。自2019年3月9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7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00元。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在其诉讼中认可8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人,但因在执行中已无法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明大鑫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少,已告知申请人通过另案诉讼。执行过程中,经向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房屋及银行存款,并经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且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易航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民终9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