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天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长兴天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4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天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雉城街道金陵中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183944。
法定代表人:谢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天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2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